摘要:尽管《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作了较大的修改,但依旧存在大量语言不规范、逻辑不通顺的地方。刑诉法第35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责任。“责任”一词因具有明显的道德审判色彩,同时也无法体现律师与当事人依据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无法体现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国家公权力一方博弈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应将刑诉法第35条中的“责任”改为“权利”.以严谨法律之表达,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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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辩护律师 责任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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