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上的物债二分体系划分由来已久,且早已根深蒂固。物权与债权以其丰富饱满的内容支撑起整个金字塔式民法的大框架,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显而易见。其中,就以“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的区分为其根本。该区分体现在侵权行为上面即为侵害物权(绝对权)与侵害债权的区别。事实上,积极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一种纯粹经济损失。本文将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性质、本质以及实践运用方面结合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反思侵害债权制度本身,试图为纠纷解决的请求对象进行可能的扩大。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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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 本质 法律性质 适用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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