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人书信是一种物,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自由处分该信件,包括对私信的转让、抛弃、拍卖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私信原稿所有权人与私信作品的著作权人非同一主体,如果将私人书信作品类推为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导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困境亦不易协调,因此,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在制度设计层面,借鉴国外立法将私人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同时,通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来完善私信作品的保护,以协调其间的困境。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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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人书信 著作权 所有权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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