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对于执政党的社会(主权)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主要是治(理)权意义上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构成意义上的代表性,即由作为整体或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抽象的“人民”,强调代表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并能够充分平等地反映“人民”的社会构成;二是责任意义上的代表性,即由作为组织“细胞”的个体人大代表代表具象的“人民”,强调代表须有一定的履职议政能力,并能够与选民建立起较为紧密的代表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这两种代表性的张力中发展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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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 参政议政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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