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一、整理者应尽量收齐所整理典籍的各种文本,以供校勘之用。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数量少于十种,则全部用于校勘。如数量超过十种,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中选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种左右)用于校勘,而将其他文本在题解或附录中一一予以说明。如文本数量超过二十种,则不必一一说明,但应该列举主要文本(不少于二十种)的名称(或编号、出处)。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哲学与人文科学>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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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理者 整理本 漏字 理校 组字 解释性 缘中 名格 行文格式 四川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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