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具有立法变通权,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规定发生冲突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出罪或处刑轻缓化处理具有妥当性。在权利基础上,民族立法变通权可以从我国法制史上的区别尊重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规定、民族政策及立法法的程序保障上获得支撑。在权利实现的指导原则上,变通立法规定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和罪刑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分别体现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不得突破国家刑法规定创设新的罪名或刑罚;民族内部成员的刑法适用人人平等;不宜使用混合罪过或模糊罪过的立法方式,应明确责任。在刑法变通的具体内容上,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民主权利及国家管理秩序犯罪中的部分罪名,都可以根据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别情况予以立法变通,实事求是、精准立法,建构中国特色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机制,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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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刑法变通 立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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