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 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 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 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 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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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力资本 夫妻共同财产 非财产性利益 经济补偿 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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