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省教育厅日前公布《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说“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提出,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分类: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基础科学> 自然科学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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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生人数 江苏省 职业院校 支付费用 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 生源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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