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在理论上可分为"弱市场-强政府"型、"强市场-强政府"型、"弱市场-弱政府"型和"强市场-弱政府"型。由于"弱市场-弱政府"型创新激励机制的市场激励机制和政府这种非市场激励机制的双重弱化甚至失效,创新激励不强,最终使中国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创新度较低,缺少应有的中国声音和贡献。因此,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为了提高创新度,发出中国声音,作出中国应有的贡献,应将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由"弱市场-弱政府"型转变为"强市场-强政府"型。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 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优秀期刊)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创新激励机制 政府 市场 法学创新市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