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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再造——以错误理论的功能介入为辅线

摘要:根据制度竞合论,缔约过失制度与欺诈制度之间存在评价矛盾,应通过承认“过失欺诈”予以解决。这一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在我国有重新检视之必要。对于欺诈撤销权与基于缔约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竞合说、欺诈规定优先说与折中方案均未能提供完善的解决之道,未从根本上消除评价矛盾。而作为因应之道的“过失欺诈”存在规范上的障碍,忽视了错误理论的适用性,尚欠充分的说服力。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可实现对“过失欺诈”的功能替代,以规制过失违反信息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应醇化为金钱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与欺诈及重大误解规定的功能对接。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应为效果上的承接关系,以消解制度竞合视角下的评价矛盾。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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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缔约过失 欺诈 错误 重大误解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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