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第一个行为骗取财物以后,以骗得的财物为工具,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双重诈骗”中前后两个欺骗行为均成立诈骗犯罪。以行为人欺骗他人不动产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为例,前行为针对财产性利益进行诈骗,给担保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成立(合同)诈骗罪;后行为也属于诈骗行为并且给银行造成了贷款损失,成立贷款诈骗罪。“双重诈骗”中的前后两罪并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后行为更不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会导致刑罚畸重,并不妥当。事实上,前后两个诈骗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以牵连犯论处,从一重罪处罚。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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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对象 财产损失 罪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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