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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的“公民民族自决”与“全民公投”之法理审视与批判

摘要:从自决权的本体范畴看,自决权必须包含两个维度:一是“自主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目的;二是“自由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手段和权利内容。从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目的、权利内容和权利手段四个方面看,“港独”主张的“公民民族自决”、“全民公投”等理论和政治观点不具有合法性。自决权不能适用于分离主义运动,“港独”以“公民民族自决”为理论依据,以“全民公投”为实现形式,以“香港独立”为目的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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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决权 公民公投 合法性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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