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取我国东部地区公安司法系统开展瑕疵证据补正证明的实证分析,发现存在瑕疵证据范畴认识不清、瑕疵情形多样、瑕疵发现主体多元、处理方式随意、规范要求混乱、处理程序失范、去瑕疵机会无限、补证不能处理失范等问题。这与我国瑕疵证据规范体系逻辑性弱、理论界学说的多样性、司法实践经验性认识的顽疾、行政审批式的办案经验、诉讼职能混淆、立法与司法理念错位以及三机关冲突解释有关。应明确消弭证据瑕疵的立法目的、回归诉讼职能本质、协调瑕疵证据立法模式、统一证据资格标准,构建简明规范的筛选机制,整合和再构瑕疵证据制度体系。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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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瑕疵证据 补正证明 定案的根据 诉讼职能 补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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