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车”规制正面临策略选择的困境。在多样化的规制中,依作用力方向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正向规制(积极性规制/也称激励性规制)和负向规制(消极性规制/也称约束性规制)。经济事实及“规范-实证”分析表明,在不同类别的行业(新兴行业/传统行业),及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生期/成熟期),可采用的规制手段不尽相同——在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领域,更适合激励性规制。激励性规制的此种适用理性,可从创新和竞争的社会作用、规制失灵的成本和准入特许的经济分析中窥得一斑。激励性规制的方式不仅包括奖励、扶植等常见形态,还有被忽略的其他形式——模糊地带的不予管制和竞争性规制,前者是一种有意的放松管制,后者则引导社会力量竞争以达到规制效果。依循以上逻辑,对于诸如“专车”的创新商业模式,在其准入方面,应进行激励性规制,但若其有违反强制性规范之经营行为,比如逃税、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则应对其进行约束性规制。此外,还可运用竞争性规制以促进整个行业的竞争。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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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车 规制 激励性规制 竞争性规制 共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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