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是中国法中首次对重复诉讼禁止作出明文规定的一个尝试。由于该条所使用的关键术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含义不够确定,所以易于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首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针对诉讼标的,可以延续中国民事诉讼法所一贯遵循的旧实体法说,但应明确案件事实在识别诉讼标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针对诉讼请求,则有必要确立一个不因诉讼标的理论的不同而变化的、恒定的诉讼请求概念。在此基础上,把民事诉讼法关于重复诉讼禁止的一般理论运用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之中,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若干案例群,并对法院的处理方式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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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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