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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决定不是终裁行为——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为中心

摘要:由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涉及过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现行司法实践偏爱于借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法解释通道,将其认定为终裁行为,从而拒绝对其展开司法审查。这种立场非但获得了强势的判例支撑,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复的肯认。但是,将土地征收决定认定为终裁行为只是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类推解释,既与设立设定终裁行为的基本法则难以融通,也应当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迅速加以撤除。从根本上来说,土地征收决定不可能是终裁行为。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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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决定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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