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奉行“本来的思考方法”的传统罪数论,把罪数视为犯罪本来的数量属性。这种朴素的思考方法造成罪数论庞杂的问题域、双主线的矛盾体系和不合理的结论。移植竞合论也不能摆脱上述困境,因为二者在思考方法上是相似的。在罪数论中应提倡“机能的思考方法”,以罪数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机能为导向,限制其问题域,重新确立界分一罪和数罪的罪数标准。罪数论承担的是并罚前的过滤机能:在进入数罪并罚之前,把诸罪名之间存在重复不法评价的情形过滤出来,避免对其进行并罚。据此,只有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才需要判断罪数;罪数判断并非对犯罪个数进行计算,其标准应是诸罪名所评价的法益侵害之重合性;若诸罪名所评价的法益侵害存在重合,为一罪,反之则一律数罪并罚。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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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罪数论 竞合论 罪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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