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之处较多,它规避了理论界当前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的重大理论争议,放弃将那些有实用价值的经验做法予以立法规范化,没有遵循现代立法的基本范式,没有吸纳现代立法的成熟技术,导致整个文本具有很大"硬伤"。为了制定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首先在定性上,应将社区矫正定位为犯罪的非监禁的预防与矫治方式,这样可以将构成犯罪但不受监禁刑罚处罚的罪犯、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行为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纳入社区矫正法的规范范围之中。在总则部分,应当明确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保障,同时还应当具体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社区矫正立法要进一步做好项目分类,明确规定公益劳动、心理矫治、行为矫治、教育矫治、交通辅导等项目内容,同时,应当对未成人社区矫正设专章。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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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 立法 项目内容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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