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无权分为三个类型,在无权发生后被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解释论上需要考虑上述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体系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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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善意相对人 赔偿责任 追认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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