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专制政体,总是把社会成员按其不同阶级、身份、地位、职业,分为不同等级,赋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这明显是一种身份等差的社会秩序。汉以后的法律,尤其从《唐律》到《大清律例》,奴婢均被列为'贱民'。而所谓的'贱民',名称并不一致,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等;清代则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婢及娼优、隶卒为贱。历朝各代对于略卖及诱卖良人为奴婢均有禁条,但'奴婢买卖'却是法之所许,奴婢在法律上是属于所谓'半人半物'的性质。这种规范的背后制度为何?思想理据何在?降及清末,为什么一反过去,有了新局面出现?吊诡的是,到了21世纪的今天,打开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296条及第296条之一,赫然还有'使人为奴隶'及'买卖质押人口'的两种犯罪类型,何以致之?这攸关百年来晚清民国的'自由、平等、尊严'的人权发展历程,很值得仔细考察。法制历史的迷人处,在变与不变之间。何以奴婢等人口买卖现象在中国历久不衰?到了晚清民国,又何以突然生变?探讨历史事件不仅在于厘清当时的历史事实是什么,还要追问为什么历史的现象会是如此,甚至要再进一步联结历史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探讨其中意义之所在。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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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奴婢 半人半物 人口买卖 人权 晚清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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