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17世纪开始,英国的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总体上经历了从“不可采”到“有限可采”的发展与变化历程。证据规则、判决效力规则等技术性因素与程序公正、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裁判统一性等政策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刑事判决预决力的作用范围与作用方式。在我国。技术性规范的缺失与实务中法官基于工作便利、规避风险等现实需求考虑,导致了刑事判决预决力在立法与实务中的扩大化与绝对化。欲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刑事判决涉及的事实进行细致分类,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的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同时,还应从维护案外人程序参与权、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角度,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加以限制。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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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判决预决力 禁反言 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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