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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成文宪法制排斥常在的制宪机关?——兼论全国人大不是我国常在的制宪机关

摘要:成文宪法制的核心是成文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而制宪权意志、实定宪法与宪法法(成文宪法规范)则构成把握成文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三个层次。成文宪法的实定宪法应当符合制宪主体的制宪权意志.而且要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只有这样,成文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才有保障。五四宪法所反映的实定宪法是不完整的.这种妥协性使得实定宪法被后来的政治运动做了反向修改。八二宪法维护了五四宪法所表达的实定宪法,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原则并基本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理方式,成文宪法才得以发挥其最高法律效力。常在的制宪机关会威胁到实定宪法的稳定性,因此为成文宪法所排斥。进一步而言,即使人民的制宪权也不利于实定宪法的稳定,它同样是为成文宪法所警惕的对象。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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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文宪法制 实定宪法 制宪权 制宪机关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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