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竞业限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有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而我国主要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四)》以及部分地方法规之中。与域外立法相比较,我国目前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没有形成科学的立法规范体系,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以致立法与实践无法有效衔接。从立法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厘清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判断标准、违约金和补偿金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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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业限制 立法 司法 竞业限制协议 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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