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 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 国家之间的“ 主权” 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 “ 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 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 “ 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 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不同法域法院 判决承认与执行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