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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财产保全标的物特定化之反思(非官网)

财产保全标的物特定化之反思

摘要:在是否要求申请人特定财产保全标的物这一问题上,应考虑当事人主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申请人的财产查明能力、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几个因素。在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总体要求之下,申请人需要明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这应该为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而为了弥补当事人财产查明能力的不足,促进财产保全功能的发挥,申请人不需要明确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应该为例外,针对例外需要设置较为详细的操作程序。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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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标的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特定化 网络查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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