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国的版权诉讼中,地区法院可酌情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地区法院不可以理所当然地裁判律师费,而且不能对胜诉的原告和胜诉的被告给予任何有差别的待遇。在裁判律师费时,地区法院应当重点考虑败诉方诉讼立场的客观合理性,但也要考虑其他所有的相关因素,如轻率起诉、诉讼动机以及在特定情形中考虑赔偿和遏制的需要。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有益做法,完善与律师费转移有关的规定。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贸易经济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 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优秀期刊)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美国 版权诉讼 律师费 转移规则 新近发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