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理依据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海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正当性,源于宪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基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特殊性,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为主要的赔偿权利人,检察机关为外部监督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补位、监督作用,以期形成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合力救济机制。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索赔 海洋生态利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