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一步税制改革需要税收宪法提供法理前提。反思中国税收立宪之路,早期税收宪政在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划分方面有初步的尝试,新时期税收宪政与早期税收宪政比较而言相形见绌,只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规定,重构宪法税收条款刻不容缓。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发展中国家存在无涉税条款型税收宪法模式、仅规定义务型税收宪法模式和有完备规定型税收宪法模式等三种模式,发达国家主要有制度型税收宪法模式和祥税型税收宪法模式等两种模式。根据中国具体情况,纳税权益、税收原则、税收立法和税收划分等四方面需要写进宪法,并选择发展中国家有完备规定型税收宪法模式进行税收立宪之路的方向探索。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经济与管理综合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税收立宪 宪法 税收制度 地方税收 中华民国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