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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摘要:《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西章第-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 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 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 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 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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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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