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ICSID在仲裁中对投资定义的解释有两种方法:以当事国意志为依据的自由直观法和以客观标准为依据的客观标准法。前者以灵活的标准对投资定义做弹性解释以满足复杂的投资交易的需求,后者以某些具体的客观条件为指标对投资定义做相对稳定的解释。二者虽然在方法论上不同,但是适用的结果可能相同,均会导致投资定义的扩大解释。仲裁庭在方法的选择上也并非绝对对立,在实践中两种方法均频繁使用,但无论哪种方法都不能满足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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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icsid仲裁 投资定义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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