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政法学理上,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讨论行政行为无效的前提是其已依法成立,而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列举的第一项无效确认情形的规定有违以上共识,忽视了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错误地将“无权行政行为”混同于“无效行政行为”。或者可以认为,此规定是受到了“假象行政行为”的不当干扰。据此可以认为,该项规定构成新《行政诉讼法》的一处瑕疵。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无权行政行为 假象行政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