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学理上看,慈善组织财务监管模式可分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前者对慈善财产支出比例只进行原则性规定,后者则以明确的比率数值作为限定标准。我国采取了客观主义监管模式,也形成了一套关于慈善财产监管的比例限制规则,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看,在慈善组织分类监管、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慈善管理费用标准方面还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不足,因而引起了不小争议。鉴于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具体的比例数值,通过借鉴域外实践经验,可从明确比例数值生成的基本原则、选择适宜的比例数值生成方式、规范比例数值的生成程序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比例限制规则予以完善。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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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法 慈善财产监管 慈善活动支出 慈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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