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决道路交通信号设置与管理上存在的权限划分不清以及职责履行不规范等问题,必须从道路的公物属性入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信号本质上是为了维护道路使用中的秩序与安全,这与道路上的公物警察权的职责相吻合,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与管理应该由交警部门负责,而非掌握公物管理权的交通部门。为了维护道路使用人的权利,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信号设置与管理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事前公告的程序机制,为强化道路使用人对交通事务的参与,增加道路交通信号管理的民主正当性,公众参与制度也应当有适用的余地,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意。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道路交通信号 公物 公物管理权 公物警察权 公众参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