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着各种行政裁量,裁量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关涉农民的切身利益。目前的裁量控制是四元结构控制,即立法控制、行政自制、司法控制以及社会控制,但四维度控制中的各个维度均存在不足导致农村土地征收中行政裁量的行使失当。立法使用不确定概念、缺乏标准和指导性规则的授权、缺少某些应有的配套制度,使得其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多有漏洞;司法在立法规范设计脱离行政裁量运作轨迹,其独立性又遇阻的双重因素下,对裁量的控制鞭长莫及;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内部裁量基准实行自律,却又因适用裁量基准的过程中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而导致徒有虚名;公民参与行政过程,但缺少规范保障,建言对裁量的控制收效甚微。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行政裁量的控制,应创新立法规制、加强行政自制、强化司法审查、完善社会监督。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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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 行政裁量 裁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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