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 《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的比例责任,在合同无另外规定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 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该款实质规定的是保险人之间的分摊责任, 而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各保险合同相互独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不受其他保险合同的影响, 所以保险合同不能对抗被保险人的给付请求权.对我国比例责任的建构首先应区分赔偿责任和分摊责任,然后明确我国比例责任的性质是分摊责任且各保险人可以依据比例责任行使追偿权.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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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复保险 比例责任 赔偿责任 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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