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保理以ABS计划形式进行新型融资, 由此盘活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资产, 促进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飞速发展.但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保理业务目前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尤其是保理ABS计划中应收账款转让这一行为, 其涉及保理业务资金池中大量 “未来应收账款” 转让的效力受到质疑、 “禁止转让” 条款损害债权受让人利益以及因转让“通知” 的规定模糊而出现实践适用不足的三大法律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 应宜采用如下方式: 增设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 并对商业保理部分进行单独规制, 由此确定未来账款的转让效力、对 “禁止转让” 条款进行合理规定以及完善债权让与通知等.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金融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商业保理 abs计划 未来应收账款 禁止转让 转让通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