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了一系列防治刑事错案的规范性文件,但是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在司法实践中依旧面临诸多内部、外部障碍。错案成为许多一线办案人员的“首位压力源”。我国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通过立法进一步确认错案的范围,同时规范不应当追究裁判者法律责任的错案。在错案认定与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置上,可以分两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建立专门、统一的司法惩戒委员会。同时改变传统的“单线、平面追责与剥权模式”,建构“立体、动态纠正与救济模式”:合理区分党政干部干预责任与办案人员裁判责任;合理借鉴两大法系法官弹劾与惩戒制度中的程序参与、实质责任等经验;针对有心理危机的办案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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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错案认定 责任追究 正当程序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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