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品改编权保护既涉及著作权人利益,也与他人再创作自由相关。我国著作权法对改编权的规定比较抽象,难以为改编权侵权判定提供明确指导。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先后采用了两种具有不同侧重点的判定方法,即侧重于对改编权进行文义解释和侧重于在后作品是否构成改编作品。为统一裁判标准,著作权立法应在借鉴域外立法和总结国内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改编作品及其构成条件来间接细化改编权侵权判定标准。这样,才能使我国改编作品保护制度更为系统,从而在具体规范层面更好地体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之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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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改编权 改编作品 独创性 创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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