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观主义不以当事人意志和已存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是直接根据具有法律意义的外观事实要件,判断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决定责任归属。其价值导向在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这无疑与商法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然而,司法工作者在商事裁判中时常忽略外观主义的存在,一味注重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和事实的真相,致使裁判结果与商法价值背道而驰。在商事审判领域,不但应当匡正外观主义的基本原则地位,而且应当弱化"本人与因""合理信赖"两个构成要件,构建"纯粹外观主义"理念。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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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观主义 商事裁判 本人与因 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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