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格物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但并非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简单叠加,其所载人格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经济利益,基于人本身及其情感利益而生。但现行立法就此没有专门规定,此类案件在实务中便成了"漏网之鱼"。将来就保持未来民法典体系化方面而言,不能简单的把人格物纳入到现有人格权体系或将其归入到物权法中加以粗略保护。于是,如何在民法体系中对人格物加以周全地保护,便成了当务之急。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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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格物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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