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 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已深嵌入 “改革的国家体制” 和经济发展模式内部, 在发挥这一体制或模式的绩效优势的同时, 也存在着深刻的合法化、 规范化难题.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竞争, 它带来了一系列制度化的效果.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关系成为地方立法的结构性约束条件, 以其为动力的地方立法, 一方面, 发展出了工具理性、 实验主义、 制度绩效等突出特点; 另一方面, 也存在地方立法的民主合法化基础的缺失、 法治系数偏低、 规范冲突等风险.其需要从规范竞争秩序、 完善政治问责机制、 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防范和矫正.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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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竞争 地方立法 立法模式 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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