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观罪责(罪过)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其对象要素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其认识要素,对于犯罪故意必须达到“明知”,对于犯罪过失必须达到“应知”;其意志因素,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支配过程。由此,可以澄清很多误解:主观罪责不是犯意(罪责必须存在于犯罪行为之中),迷信犯不具备犯罪故意(自以为“明知”其实不“明知”),正当防卫行为人不具备犯罪故意(不符合构成要件)等。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经济与管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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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 罪责 明知 应知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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