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担保制度尤其是第三人担保的共通规则提取不足,存在规则疏漏、重复、龃龉等情况,有待改进。在坚持担保的从属性并改进法条表述的同时,还应当承认担保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的独立担保。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的法律推定规则应予修改,保证责任的消灭事由亦应在保证合同的规定中予以明确。担保物权制度中应明确物上保证人亦享有可独立行使的抗辩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物上保证人应享有后顺位清偿的利益。在担保人为第三人的共同担保中,除另有约定外,先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应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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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人担保 独立担保 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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