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侵权行为领域对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形之下,具体审判中,要区分清楚纯粹经济损失与附随经济损失两种概念,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对于附随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一般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否则会侵害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在契约法领域对机会损失的赔偿可以体现在合同成立之前,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的信赖损害赔偿之中,以及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之中.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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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 附随经济损失 权利利益区分保护 机会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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