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抵押人将不动产抵押之后再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权,即租赁关系的存在不能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妨害.在实践中,一般是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作为判断标准的.以折价方式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时,无从通过拍卖程序判断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是否对抵押权的行使造成妨害,因此不能直接将租赁关系除去.只有在拍卖程序第一次流拍以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折价协议,抵押权人才能得到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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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抵押权 租赁关系 折价协议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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