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谢晖教授曾探讨过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认为民间规范在司法活动中可以作为法源被引入、作为价值衡量的社会根据等,其最终的目的在于使民间规范更方便地进入国家秩序的构造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这一努力内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应该将民间规范纳入到正式规范的运作模式或机制中去,将"地方军"编入"正规军"。笔者认为,法官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受到民间规范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并不必然体现于案件最终的判决之中。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无需法官以对待正式法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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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规范 司法判决 法律方法 精神损害 社会心理 法律原则 法律论证 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 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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