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4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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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漳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 责任 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 委员会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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