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概要:……许多联邦法官已经转变了他们先前的态度,因为他们抛弃了原先相对消极的态度,转而采取一种更加积极、更具"管理型"的姿态……审前程序管理的某些方面是实施1938年的证据开示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管理型法官并非是证据开示(它产生了审前监督)或者公共法律诉讼(它产生了审后监督)的简单产物……在司法管理的这一全新机制下,除证据开示争议以及促成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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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据开示 司法管理 审前程序 地区法院 联邦法院 上诉法院 撤销案件 丹佛斯 审前准备程序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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