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认定,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予以定义和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不统一,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具有内在的法理机制,在公私法合流的背景之下,通过合同监管行政权来间接认定,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不失为解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此举有利于法的实施和法的适用,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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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重塑 合同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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