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与探索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宜采用证明标准降低说和证明标准阶段说。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针对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不同特点,理性对待适度从宽与裁判者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此外,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采用的刑事速裁程序,可以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从而简化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则应当完善庭审质证程序,推动以交叉询问为核心的庭审质证朝实质化方向运行。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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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证据 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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